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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師兼具有工業技師之資格者,宜否准予同時登記開業乙案,奉行政院函示:現行法規既無限制之規定,自不宜限制其同時登記開業。

會議日期 66 年 08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8.19.台內營字第746685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66.07.28.台66內字第6290號函辦理。

二、本件分行中央各部、署、局、處、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省、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技師公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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