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二宗相鄰之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地下層得否相連通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1.04.12.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898號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2月24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010174838號函。

二、「……領有使用執照之兩棟公寓大廈建築物,其位於地面以下非屬防空避難室之專有部分,該外部相鄰牆壁,其打通或拆卸,……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所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均符規定……。且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得以分案申請,同時辦理之方式為之。」前經本部91年5月9日台內營字第0910083319號函釋示在案。有關二宗相鄰之建築基地,其中一宗已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另依一宗建築基地領有建造執照,擬將二者地下層相連接並連通乙案,參照本部91年5月9日前揭號函意旨,應分案並同時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建造執照,連接之地下層並應合併重新檢討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二宗相鄰之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