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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其騎樓部分雖可做為法定空地,但不得設置停車空間,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0 年 06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6.15.台內營字第023187號說明:

一、依據貴局70.04.30.(70)高市工務建字第08668號致本部營建署函副本辦理。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規定「停車空間面積應以每輛不小於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之空間及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及迴車道等面積計算」。至其車道之設置及車位之安排,應不得妨害公共交通與安全。於未建築之騎樓地上設置停車位顯有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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