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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民眾陳情其承租林務局之暫准建地(林業用地),若該建物(農舍)已年久失修,需要翻新或重建,相關應備文件為何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5.19.營署建管字第1003040228號說明:

一、依據本署100年5月10日國會交辦案件簽辦單轉貴辦公室傳真辦理。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林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包括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惟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是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並符合該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法令規定,始得申請興建農舍。

三、另查建造行為包括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建築法第9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5條並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本案有關建物年久失修需要翻新或重建,如涉及建築法前開建造行為,應申請建造執照,反之則無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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