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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持有他項權利設定時之處理。

會議日期 61 年 06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1.06.24.台內營字第4671184號說明:查共有人於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雖非屬於處分行為,惟以建築用地因其使用位置不同,而致實際使用價值每有懸殊,為防止嗣後發生糾紛計,土地共有人於共有土地上申請興建房屋,應檢附該土地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始可核發執照,本案林長福,雖已取得該基地9445分之615之土地權(他項權利)惟申請興建房屋,仍應檢附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始可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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