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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請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受理起造人申報開工備查應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4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4.23.營署建字第07899號說明:

一、復貴會87.03.30.高市建築會字(87)第072號函。

二、按「……電力事業單位審查前開圖說時,對於依法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之電氣設備,請先檢視圖說有無專業技師之簽署及執業圖說,前揭圖說審查完竣後應加蓋訖章發還,由起造人於開工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備查」,此為本部87.02.03.台(87)內營字第8702159號函說明二所載明。本案仍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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