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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縣警察局於局本部、各分局及各分駐所(派出所)所在地設置「警察服務站標誌牌」應否依「廣告物管理辦法」(註)規定申請許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2.27.營署建管字第0912902943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1年1月21日府工使字第09102049000號函。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明定:「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彩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是建築基地內之告示牌(塔)等,應屬本辦法所稱之廣告物。為維護公共安全、城鄉景觀,本案請仍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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