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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台端是否適用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乙案,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9.14.台內營字第9011147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7月16日(90)工程企字第9002385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師法第52條第1項及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有案者,仍得充建築師。但應依本法規定,檢具證件,申請內政部核發建築師證書」,又「依前條及本條前項之規定檢覈領有建築師證書者,自中華民國75年1月1日起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查台端係依建築師法第52條規定,由本部核發建證字第○○○號建築師證書,經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發給建築師開業證書(工師業字第○○○號);又查亦同時執行土木技師業務(技執字第○○○號),核與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不合,應請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台北市政府申請取消其一之執業,如查台端未自行辦理,本部將於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函報台北市政府公告註銷台端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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