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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緊急修復,其所搭設棚架設施之法令適用規定1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108.4.24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6816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8年1月24日文資蹟字第1083001068號函 辦理,並復貴公司107年12月26日櫻字第1071226001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7條針對雜項工作物之定義已有明文,旨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緊急修復,其所搭設棚架設施非屬雜項工作物,自無須請領雜項執照。至涉及確保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期間設置之臨時性緊急加固或保護措施之規定1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上開108年1月24日函說明有案,檢附上開號函1份,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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