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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釋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有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10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10.21.台內營字第645419號說明:

一、復 貴廳77.10.06.建第042284號函。

二、關於連棟式建築物,如其中任一棟經施工完成,且可供獨立使用者,得申請部分使用執照。本案建築物如符合上開條件自得依本部訂頒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三、檢還原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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