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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建築物外牆設置LED電子廣告看板,究屬何種廣告物,應否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11.13.營署建管字第0910067658號說明:

一、復貴府91年8月27日府工使字第0910080365號函。

二、關於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腦顯示板(LED)廣告物,因其設置方式係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應屬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招牌廣告」,為本部89年1月7日台(89)內營字第8982080號函所明示。又正面式招牌廣告物縱長超過1.5公尺者;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6公尺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為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所明示。本案有關申請設置固著於建築牆面上;長(高)度為392.5公分;寬度為433.5公分;厚度為140公分之電子廣告看板。其寬度遠大於厚度,依其型式,應歸屬正面式招牌廣告。另本案經本署以91年10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0910056292號函詢部分縣市相關案件辦理情形,縣市政府均表示此類案件應依法辦理雜項執照。惟本案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貴管,仍請貴府依法認定,並依廣告物管理辦法及貴府廣告物管理細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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