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為經考試同時取得土木技師及建築師證書者,是否仍適用建築師法第52條及第52條之1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2.27.營署建管字第0910009586號說明:

一、復貴局91年1月31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2255500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52條第1項及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有案者,仍得充建築師。但應依本法規定,檢具證件,申請內政部核發建築師證書」又「依前條及本條前項之規定檢覈領有建築師證書者,自中華民國75年1月1日起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卷查本案○○○君係應建築師考試經檢覆及格者,以台檢建師字第○○○號考試院建築師考試及格證書,並依同法第5條經由本部核發建築師證書;至其土木技師資格係另經考試院土木技師高等考試及格取得,其執業應依技師法規定辦理,自不適用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之限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貴局函為經考試同時取得土木技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