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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自室內經由陽臺進入之特別安全梯,該陽臺連接多戶住戶單元時之法規適用疑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6.03.20.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1598號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建築師公會96年3月6日(96)高建師法字第0078號函辦理。

二、「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0款所明文,是否為陽臺無涉連接單ㄧ戶或連接多戶。惟居室通往直通樓梯所需經過之陽臺,因具有避難通行之功能,該陽臺之寬度應符合同編第92條第1款及第2款走廊寬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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