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端請釋同時領有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土木技師開業執照,並未同時執行業務,是否違背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0 年 09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09.17.台內營字第8071917號說明:

一、復台端80年7月26日函。

二、按建築師或技師係依考試法,經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資格之人員,取得資格而欲執行業務者,仍須依法(建築師法第7條、技師法第7條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並加入該業公會後使得為之,其未向主管機關申領開業證書或開業執照,或經依法註銷者,仍不影響其原經考試取得之建築師或技師資格。

三、依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75年1月1日起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第19條之1建築師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者亦同。」依前開條文規定,建築師或技師係不得同時執行業務,對其中之ㄧ業務,既不執行,自無開業執照之需要。為貫徹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不執行業務部份之開業執照,依該條文予以註銷於法自無不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端請釋同時領有建築師開業證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