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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或改選)管理組織後,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有無期限之規定,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1.16.營署建管字第0940060502號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1月1日府工建字第0940143435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及其申請報備應備之文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8條第1項、第55條第1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管理組織報備後,重新互推之主任委員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填具申請變更報備書及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為處理原則第6點所明定,前揭條例及處理原則並無報備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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