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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部102年4月1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及生效後,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處理原則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2.04.08.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說明:依據本部102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2413開會通知單續辦。

>案由: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依本辦法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設置標準及其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處理方式,提請討論。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設置標準及其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9點辦理。

二、各項無障礙設施之檢討標準:各設置項目應符合申請當時(即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

三、替代改善方式: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前二點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卻有困難者,得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10點所示改善原則辦理改善;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及該原則第11點規定擬具替代改善計畫,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組設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諮詢、指導及審核事宜,並依審核結果於變更使用執照核定施工期限內改善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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