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於貴府函為貴縣學校擬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或另租用土地內設置(如校名:崇義高中等字樣)標示名稱之支架牌乙案,復如說明。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5.12.營署建管字第0930031015號說明:

一、復貴府93年4月30日北府工使字第0930312821號函。

二、按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鏽鋼字型如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應無該管理辦法之適用,為本部86年6月2日台(86)內營字第8603909號函所明釋。至旨揭所稱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或另租用土地內設置標示名稱之支架牌,非屬於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鏽鋼字型之情事,應無上開函示之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於貴府函為貴縣學校擬於建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