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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鑒核。

會議日期 85 年 02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02.07.營署建字第01841號說明:

一、復鈞部85年元月24日台(85)內社字第8573346號函。

二、查建築師法於民國74年修正,立法院委員○○○等33人臨時提案,其立法原意:經檢覆而取得建築師資格者,可身兼建築師與技師兩種職務,但考試合格建築師,則只能執行建築師ㄧ項業務,對於後者顯見不平。為公平起見及推動並落實專業簽證,遂增訂本法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

三、又查前開條文中,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前經鈞部以80年9月17日台(80)內營字第8071917號函明定在案。

四、附陳上開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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