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36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其每一住宅單元均應設計有廚房,否則不予發給建造執照。(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67 年 09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67.09.27.台內營字第811998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警務處67年9月14日警行字第129171號函辦理。

二、據報,邇來各縣(市)經常發現有私人集中興建之房屋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違建加蓋廚房。經調閱原送審設計圖樣原無廚房之設計,顯示此等房屋於設計當時已蓄意藉機違建。為防止新違建之發生,應予糾正,已杜不良風氣。嗣後凡作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除單身宿舍外,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切實審核其有無設置廚房若無廚房設計者,一律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其每一住宅…」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