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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83.07.28.「研商不供居室使用之立體停車塔各樓層容車高度標準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3.08.09.營署建字第52301號說明:兼復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本(83)年3月25日(83)立協勝字第135號函、3月23日(83)立協勝字第145號函辦理。

>結論:

一、按不供居室使用之立體停車塔各層高度,如兼作人行通道使用者,其淨高應為一˙八公尺以上;不供作人行通道使用者,其淨高應為一˙六公尺以上。

二、中國國家標準有關機械式停車場安全標準,經濟部本(83)年2月25日經(83)中標081976號令業已發佈,各主管建築機關應據為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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