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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交通局建議「公車調度站」得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設置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6.10.台內營字第8772043號說明:

一、復貴局87.04.29北市工建字第8730804200號函。

二、按汽車站房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是公共汽車場站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上開條文及貴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有關規定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本部86年12月2日台(86)內營字第8689176號函示在案。惟公共汽車場站設施分為調度站、轉運站、車站三種,其中調度站如僅供車輛停放調度使用,無旅客搭車或轉乘,為考慮調度站場用地之取得及提供更便捷之大眾運輸服務,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仍應依同條第二款規定臨接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至應否依貴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請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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