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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樹立之標示牌,內容僅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並無任何廣告文字是否仍屬樹立廣告之管理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12.16.營署建管字第0930075658號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1月29日基府工管貳字第0930122421號函。

二、按樹立廣告係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明定。本案若為設置於地面之標示機關(或團體)名稱之標示牌,當屬前開所稱之樹立廣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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