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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為臨時立體停車塔停車位尺寸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3 年 12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3.12.07.台內營字第8387264號說明:

一、復貴局本(83)年11月16日北市工建字第58633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關於臨時立體停車塔停車位尺寸,依本部營建署83年10月19日(83)營署建字第16929號函既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範之法定停車空間,自不受該條文限制,本案立體停車塔停車位尺寸為不違反CNS規定,自應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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