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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對側為都市計畫道路,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6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6.17.台內營字第685457號說明:

一、復貴府65.府工建築第21010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建築基地應臨接建築線,臨接水溝用地而未臨接建築線之基地應不准建築。

三、水溝加蓋作為道路使用時,水溝寬度得併入道路計算。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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