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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未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之建築物,申請會議室及娛樂室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應否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1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110.7.26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2269號函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10 年7 月13 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309823號函辦理。

二、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明定;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規定,復依本部93年12月20日台內營字第930088187號函說明二:「……(二)有增加容積率之情形,其建築物之容積率應檢討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已有明釋,故有關本案函詢地下1層原核定之使用用途為會議室、娛樂室,其地下室範圍並未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亦未計入停車設置標準樓地板面積,申請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時,請依上開函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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