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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區內重劃前之既成巷道,經都市計劃規劃為可供建築之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則該既成巷道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依重劃成果辦理公告廢止,免由土地所有權人另行申辦廢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會議日期 74 年 06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6.14.台內地字第319489號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處74年5月20日(74)高市地政五字第7334號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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