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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二條第二款、第一四一條第二款第四目及第六十條第四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9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4.09.23.營署建字第16806號說明:

一、依據貴會84年8月15日建師全聯字第369號函辦理。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二條第二款所稱機電設備空間乃非供居室使用之空間,並不增加建築容積;在不違反結構安全及使用之原則,尚無設限地下層之規定。

三、關於依同編第一四一條第二款第四目有關層數在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其層數之認定應依同編第一條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四、同編第六十條第四款停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應含車道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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