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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34年2月26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17條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10.7.29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2515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7月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3877號函。

二、有關34年2月26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17條條文,於不同出版品有「住宅區內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及「住宅區內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六十」兩種版本1節,經查本部尚無34年2月26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原始檔案。

三、另依本部63年2月15日台內營字第573693號令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25條規定,住宅區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不得超過十分之六。有關適用34年2月26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之個案建蔽率疑義,因無該規則原始檔案可稽,建請綜合考量貴市當時都市計畫規定及同時期執照核發內容逕予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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