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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檢討方式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2.04.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42135號說明:

一、依據貴局102年3月21日桃工使字第1020017682號函辦理。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復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應否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項目之認定原則,及該項目應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之規定事項,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附表3(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及第4條附表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定有明文。是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時,依本辦法上開條文應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項目者,除有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之1各款所示情節,應依同編第96條規定將該棟建築物各層通達避難層之整座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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