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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應留設空地之比,市場用地之規定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1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01.31.營署建字第25829號說明:

一、復貴會84年12月21日建師全聯(84)字第600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二十八條有關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應留設空地之比,商業區為三十,住宅區與其他分區為十五,業已明定,市場用地應比照其他分區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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