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止適用「本署85年9月25日營署建字第18341號函、87年5月28日營署建字第12818號函、97年10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59123號函」,自即日生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6.1.6營署建管字第1052921648號函主旨:停止適用「 本署85年9月25日營署建字第18341號函 、 87年5月28日營署建字第12818號函 、 97年10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59123號函 」,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部105年1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50817892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