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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止適用「本署85年9月25日營署建字第18341號函、87年5月28日營署建字第12818號函、97年10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59123號函」,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6.1.6營署建管字第1052921648號函主旨:停止適用「 本署85年9月25日營署建字第18341號函 、 87年5月28日營署建字第12818號函 、 97年10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59123號函 」,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部105年1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50817892號函辦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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