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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特定建築物綜合性用途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有關臨接道路之長度計算方式疑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7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7.16.台內營字第025546號說明:

一、復 貴廳68.05.31(68)建四字第17759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第一、三款規定之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及商場、餐廳市場等特定建築物依同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均各有特別規定其建築基地應臨接道路之長度,至上開二類用途綜合使用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與道路之臨接長度應以各不同類別用途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分別核算後再合計其臨接長度用維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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