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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面臨都市計畫五公尺綠帶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退縮四公尺(法定空地)其退縮之四公尺土地及五公尺之綠帶可否視為道路用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78 年 12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12.21.台內營字第756768號說明:

一、復 貴局78.11.10.高市工務都字第31075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綠地與道路二種用地,其使用性質截然不同,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已分別列舉之,本案申請建築時應退縮之四公尺土地及五公尺之綠帶,自應不得視為道路用地。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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