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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因原領建造執照遺失並已逾期作廢應如何檢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5.21.台內營字第398046號說明:

一、復 貴局75.05.05.工建字第62972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1條明定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原領之建造執照,自應依照辦理貴局建議如施工管理卡業已記載建築工程施工中各種資料,並為永久保存檔案,原領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遺失,申請使用執照得免予檢附乙節,留供本部修訂有關法令之參考。

三、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即失效力,自不應再予補發。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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