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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使用類組認定係以整棟或按戶認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7.01.營署建管字第1030039656號說明:

一、復台端103年6月15日103劉字第06150002號函。

二、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一、具主從用途關係如附表五。二、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四、同一使用單元內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且未以具有一小時以上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者,應視為同一使用單元檢討。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範圍。」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及第6條定有明文,故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時,其變更使用範圍無法依前揭條文後段但書各款規定區劃分隔者,應以建築物之整層為變更使用申請範圍;惟建築物如有連跨複數樓層而無法逐層區劃分隔,視為同一使用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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