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執照遺失,應依建築法第40條規定,登報作廢後申請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5.11.08.台內營字第707079號說明:復65.10.16建四字第169383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5.11.08.台內營字第707079號說明:復65.10.16建四字第1693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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