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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位置面積未變,因土地分割合併,致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符者,請依本部74.10.07.台內營字第342901號函(註一)辦理,本部63.12.17.台內營字第612797號函(註二)說明三部分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行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12.31.台內營字第557749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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