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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及已開闢交通性平面式停車場(註一)建築物高度檢討」與「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或大於計畫道路寬度、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認定」及「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相關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2 年 12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2.12.20.台內營字第8289388號>案由一: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及已開闢交通性平面式停車場,其面前道路寬度如何認定案。

決議: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者,其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第五款已有明文,旨在確保都市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原則下,兼顧人民權益。至本案基地面前同一道路中間原夾之河川,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連續性之綠帶及已開闢之交通性平面式停車場,其面前道路寬度如何認定,應請台中市政府就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及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考量市容觀瞻、道路功能、人民權益及前揭條文立法旨意,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案由二: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或大於計畫道路寬度,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認定案。

決議: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省、市建築管理規則已有明文,應無疑義,至經指定建築線後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時,面前道路度之認定,應以整條現有巷道平均寬度認定之。

案由三:「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相關疑義案。

決議:

一、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之計算方式採高雄市政府原提報之第二種算法,詳如附件案例說明。

二、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修正前掛號領得建造照執照案件,申請變更設計如何處理等節,請依本部82年5月4日台(82)內營字第8202383號函送會議結論案由一決議,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三、公有學校是否屬於政府機關之範圍,應依新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說明(五)辦理乙節,本部已另案邀請各相關單位研商,不列入討論。

案由四:

決議:案例說明:一幢建築物其店舖用途面積為二五○㎡,住宅用途面積為六○○㎡,其店舖面積二五○㎡小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第一類用途免設標準三○○㎡,故本案視為有其中一類未達設置標準應將各類用途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其計算方式如下:

〔(250+600)-300〕/150=3.67故應設停車空間數為四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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