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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位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2.24.台內營字第8702684號說明:

一、復貴局87年1月30日北市工建字第8730255700號函。

二、按高層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該緩衝空間位置並無特殊規定,惟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其設有頂蓋或部份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並應符合同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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