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本部65.02.09.台內營字第669095號函關於申請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疑義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1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1.18.台內營字第718479號說明:

一、依據○○○君等65.12.23.申請書辦理。

二、按訴訟上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之效力,且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此項和解,即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主管建築機關依此和解受理當事人申請為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登記,要非無據,尤不發生與建築法第70條牴觸問題。至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請求繼續審判,於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再據為主張。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釋示本部65.02.09.台內…」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