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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函88.01.21.台(88)內營字第8802219號關於台灣電力公司興建之變電所應否認定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1.21.台(88)內營字第8802219號說明:

一、復貴局88.01.07高市工務建字第00036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本部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己有明示,經查變電所不在上開函示列舉範圍,且貴局來函引據台電公司說明「所興建之變電所係僅供極少數之專門操作人員使用,……並有專人看守一般外人禁止入內」,應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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