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執行職務之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5.07.07.營署建管字第0950032986號說明:

一、管理負責人應執行條例第36條規定之職務,並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

二、又按規約範本第九條第八款規定:「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故所詢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可否支領報酬乙節,依上開條文規定,應依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三、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除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外,其送達方式,查條例並無相關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執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