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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二條有關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置疑義乙節,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6.17.台內營字第8873526號說明:

一、依據○○○建築師事務所88年5月24日(88)寬字第052102號函辦理。

二、按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二條所明文。另按本部87年2月24日台(87)內營字第8702684號函釋,該緩衝空間位置並無特殊規定,惟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其設有頂蓋或部分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並應符合同條文之規定。按其意旨,係為維持高層建築物周圍道路之流暢並避免各類使用產生衝突。是高層建築物依規定應留設之建築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除應符合前揭規定外,並不得設置於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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