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建築起造人名義變更,未經原起造人簽章,亦未附原起造人同意書,僅附法院和解筆錄是否准予名義變更疑義,復請 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5.02.09.台內營字第669095號說明:
一、復 貴廳65.01.14.建四字第3064號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申請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登記事件,自可依其在法院和解成立之內容為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5.02.09.台內營字第669095號說明:
一、復 貴廳65.01.14.建四字第3064號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申請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登記事件,自可依其在法院和解成立之內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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