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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建築起造人名義變更,未經原起造人簽章,亦未附原起造人同意書,僅附法院和解筆錄是否准予名義變更疑義,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2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2.09.台內營字第669095號說明:

一、復 貴廳65.01.14.建四字第3064號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申請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登記事件,自可依其在法院和解成立之內容為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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