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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市海安路地下街建造執照工程其停車空間留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12.18.營署建管字第0950059486號說明:

一、復貴府95年8月31日南市工建字第09531062900號函及95年11月15日南市工建字第09531091640號函。

二、本部87年10月23日台87內營字第8708781號函釋:「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所定有關停車尺寸,係計算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數量標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至非屬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公共停車場,其停車位之尺寸應無前揭規定之適用,宜由公共停車場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規劃設置。」前揭函所稱之公共停車場係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分別設置,方有其適用。至有關貴市旨揭工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與公共停車場規劃之停車位設置於同一樓層,如使用共同之車道及進出口,屬公共停車場規劃之停車位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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