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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軍不適用建築法且申請免建照之特種建築物,是否需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納入列管並於資訊系統登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8.06.26.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116801號說明:

一、復 貴部98年6月16日國備工營字第0980008110號函。

二、按本部97年12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196910號函送修正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參、適用本方案之建築物一、三規定略以:「未依民國86年5月1日修正發布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建造之下列公有建築物」、「公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6條規定認定之,辦公廳舍由各主辦機關依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事實認定。」。復查建築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故旨揭方案之公有建築物範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貴部如考量國防機密或特殊需要,部分特種建築物不納入列管申報乙節,仍請貴部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惟鑑於地震災害造成災損程度不易預測,仍請考量震災預防及生命財產安全,以維相關國防機能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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