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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房屋經法院拍賣後,若拍定人無法取得所有人之房屋使用執照,並未符合建築法第40條規定之遺失而為拒予交付時,是否仍准比照本部70年2月2日70台內營字第4653號(註)致○○○君書函副本之規定辦理補發?又如需補發可否以拍定人名義辦理?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0 年 06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6.05.台內營字第019514號說明:

一、復貴廳70.04.16.70建四字第17140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核發之使用執照,僅為對申請使用之許可而已,非為權利之證明,建築物拍賣之拍定人因原建築物所有權人拒絕交付建築物使用執照,拍定人亦得依本部70年2月2日70台內營字第4653號函規定申請補發。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准補發時並應註記補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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