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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申報工程中止,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仍應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為之。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應依本部65.03.16.台內營字第668362號函(註)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67 年 03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3.17.台內營字第770955號說明:復66.12.28.建四字第209793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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