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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民眾陳詢建築物設置精神康復之家及社區復健中心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19.營署建管字第0970026182號說明:

一、復貴署97年5月8日衛署醫字第0970206833號書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另「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檢討符合各該使用類組依‥規定之檢討項目及‥規定之檢討標準。」,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6條明定。是本案建築物擬變更供作社區復健中心及康復之家,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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