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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有關疑義。

會議日期 63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11.15.台內營字第603888號說明:

一、本件係依據貴府63.09.27.府建四字第104277號函及附件辦理。

二、所謂「五層樓以上或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係指樓層總數(不含地下層)五層以上其中有一層以上供公眾使用或雖未達五層,但供公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而言。

三、相鄰之兩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以樓梯或過廊相接者,其消防安全檢查標準仍應依照本部62.11.20.台內營字第570348號函訂定之「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處理要點」第2條「檢查標準及處理方式」之第1、2款之規定辦理。

四、檢還原附件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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